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*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、中、小三级;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,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。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.67×108J/h,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.1m2。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。
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
规 模 |
小型 |
中型 |
大型 |
基准灶头数 |
≥1,<3 |
≥3,<6 |
≥6 |
对应灶头总功率(108J/h) |
1.67, <5.00 |
≥5.00,<10 |
≥10 |
对应排气罩灶面
总投影面积(m2) |
≥1.1,<3.3 |
≥3.3,<6.6 |
≥6.6 |
饮食业单位油烟的*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*低去除效率,按表2的规定执行。
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*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*低去除效率
规模 |
小型 |
中型 |
大型 |
*高允许排放浓度(mg/m3) |
2.0 |
|
|
净化设施*低去除效率(%) |
60 |
75 |
85 |
其它规定
1、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,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。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。
2、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.5倍直径(或当量直径)的平直管段。
3、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。油烟排气筒的高度、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。
4、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,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。
5、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,参照《恶臭物排放标准》臭气浓度指标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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